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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棉诉被告李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原告高某棉诉被告李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李某学驾驶冀F1X988号小型厢式货车,沿保静线由西向东行驶到袁家园村口右转弯时,碰撞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高某棉,造成高某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410.04元

经审查,原告以李某学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与交通事故肇事当事人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李某学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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