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州市荷花路南侧厂房(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3号)一套及办公用房(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1号、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2号)两套,并以相应价值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州市荷花路南侧厂房(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3号)一套及办公用房(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1号、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2号)两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州市荷花路南侧厂房(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3号)一套及办公用房(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1号、涿房权证百尺竿字第新037392号)两套。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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