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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军诉被告张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军
韩美侠
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张铁军

原审原告高军,男。
委托代理人韩美侠,女。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铁军,男。
原审原告高军与原审被告张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兴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原告高军起诉时遗漏被告,现其要求增加被告,故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谢峰华
审判员:孙天鹤
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穆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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