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
韩美侠
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张铁军
原审原告高军,男。
委托代理人韩美侠,女。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铁军,男。
原审原告高军与原审被告张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兴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原告高军起诉时遗漏被告,现其要求增加被告,故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谢峰华
审判员:孙天鹤
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穆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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