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佑梅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负责人马新礼,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伟,安微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佑梅、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佑梅、陈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佑梅、陈某某、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佑梅、陈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高佑梅、陈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七林 审判员 彭 萍 审判员 高志兰
书记员:徐永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