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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诉被告顾某、被告顾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顾某
顾胜利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成年,住涿州市。
被告顾胜利,男,成年,住涿州市。
原告高某诉二被告顾某、顾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代理审判员杨爱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自愿用借款折抵房款,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后,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属二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1号天筑逸城2号楼1单元402室及1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过户手续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在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天筑逸城1号楼2单元401室及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自愿用借款折抵房款,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后,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属二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1号天筑逸城2号楼1单元402室及1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过户手续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在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天筑逸城1号楼2单元401室及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杨爱净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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