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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董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净水路公安一号楼4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敏,黑龙江晓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总务处北改建楼(原火烧楼)3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董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有

书记员: 闻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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