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会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会峰、魏某某与被告陈某、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高会峰、魏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会峰、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会峰、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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