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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会峰、魏某某与被告于金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会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会峰、魏某某与被告于金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会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秋龙、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雄县胜利干渠大营段二层商铺第79号、第80号,而被告实际占有的房产是第81号、第82号,故原告的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会峰、魏某某对被告于金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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