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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义杰。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铁路局。委托代理人石喆志,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杰与被告北京铁路局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义杰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50元,由原告高义杰承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高 珍 人民陪审员 李艳秋
书记员:崔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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