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万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雄州路盛唐国际108号楼1单元1201室。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大莲湖村李嘴组81号。
原告高万成诉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万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高万成负担。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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