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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安学军,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为,××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大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成诚

书记员: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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