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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长江诉被告虎林市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长江
潘国德(黑龙江虎林司法局虎头法律服务所)
虎林市水务局

原告马长江,男,40岁。
委托代理人潘国德,虎林市司法局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虎林市水务局,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江诉被告虎林市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江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谷原忠
审判员:马晓敏
审判员:庄婷婷

书记员:张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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