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朱各庄乡朱各庄村13区***号。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雄州镇艾*楼村。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雄州镇艾*楼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与被告艾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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