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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郭耀增(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胜利街1号1栋5单元7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郭耀增,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北省磁县林坦镇西野狸岗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耀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元系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23元,被告王某某承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元系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23元,被告王某某承担90元。

审判长:杨晓
审判员:苏旗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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