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彩
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马淑彩(曾用名马小凡)。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又名马小羊)。
原告马淑彩为与被告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淑彩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英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淑彩的委托代理人李占峰、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马淑彩对该房屋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有权翻建修缮自己所有的房屋,并整理院落。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放置杂物和建造围墙属侵权行为。被告应移除杂物及建筑砖块,停止侵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清除存放在原告马淑彩房屋院落周围的建筑砖块及院落内杂物。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马淑彩对该房屋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有权翻建修缮自己所有的房屋,并整理院落。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放置杂物和建造围墙属侵权行为。被告应移除杂物及建筑砖块,停止侵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清除存放在原告马淑彩房屋院落周围的建筑砖块及院落内杂物。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牛英涛
书记员:晋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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