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坤
杨利峰(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詹秀玲
原告马晓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中王盼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秀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坤与被告詹秀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晓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晓坤负担。
审判长:程佳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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