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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晓坤
杨利峰(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詹秀玲

原告马晓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中王盼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秀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坤与被告詹秀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晓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晓坤负担。

审判长:程佳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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