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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汤启坤(法律援助),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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