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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汤启坤(法律援助),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
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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