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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马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共有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鹤翔
审判员:罗建生
审判员:薛永辉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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