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华
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聂富某
聂红军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赵一民
鸡泽县慕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白日军
史灵灵
邯郸市涌祥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
史全生
原告马国华。系晋D42421、晋DP02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富某,司机,。
被告聂红军,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南关399号。
法定代表人杨佩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鸡泽县慕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冀DC6651、冀DKY1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被保险人,住所地鸡泽县中长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理人慕晓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涉县,肇事时驾驶冀DF5100、冀DMP4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委托代理人史灵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涉县。
被告邯郸市涌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汉霸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怀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149号
负责人赵晓潘,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涉县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华与被告聂富某、聂红军、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鸡泽县慕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白日军、邯郸市涌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马国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马国华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审判员:董吉顺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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