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中马某某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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