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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晖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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