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原告赵某。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陈堡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李贺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燕,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赵某与被告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0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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