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1957年10月26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平,海林市海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于明,男,1977年5月11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湘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宋东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77年5月16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大商城小区3-1501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街156号保险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伦,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马某某起诉被告于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为(2018)黑1083民594号。因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杜桂凤也受伤,同日杜桂凤向本院起诉,两案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故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1083民初595号案件审理。
马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481.7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潘远成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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