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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亚明。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亚明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亚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亚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亚明承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温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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