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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北京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分公司
张杰武

原告马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爱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北京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9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9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朝阳
审判员:郑伟
审判员:康雅丽

书记员:苏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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