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骊城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闫宝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俊波,男,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骊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5.58元,减半收取计1632.79元,由颜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东虎审判员王爽人民陪审员侯金英
书记员:温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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