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富裕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阜平县史家寨乡庙台村黄土岗
组织机构代码:75549225-0
法定代表人孟战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阜平县富裕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合作承包史家寨黄土岗果园,期间原告投资人民币12万元。2005年,因原告妻子有病不能继续合作,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结束合作,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万元。
被告口头辩称:我们同意给原告退款8万元。但当时约定的是等公司有能力以后再退给他,现在我们没有能力退款。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在与被告合作承包史家寨黄土岗果园期间投资8万元。2005年,原告要求退股,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后原告退出。被告于2006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关于顾某某同志与公司合作承包史家寨黄土岗果园期间,顾某某同志的投入及其它费用,由公司付给顾某某捌万元整。被告法定代表人孟战雪及王林谦作为被告方经办人在欠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没有能力付款为由拒付。原告于2014年1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退伙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8万元欠款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平县富裕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某人民币8万元。
二、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900元,被告阜平县富裕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玉明
审判员 贾瑞涛
审判员 吕敏
书记员: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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