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永利,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器,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原告顾永利与被告张成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顾永利承担。
审判员 陈晓娟
书记员: 张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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