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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万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向原告顾某某借款人民币9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偿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437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顾某某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437050元,并自2015年10月3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偿清止。
二、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5元,减半收取9218元,由被告刘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万永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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