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付洪飞,系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春市翔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团结委。
法定代表人:杨士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
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伊春市翔晟建筑安装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伊春市翔晟建筑安装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审 判 长 许 莹 审 判 员 庞志军 人民陪审员 徐广秀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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