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
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世彬
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靳瑞仙,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顺平县。
被告李世彬,男,汉族,住址:顺平县。
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某某、李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李世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向李某某提供借款,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原、被告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被告李世彬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利息及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2‰计算,自2013年2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3年8月5起按每日每万元3元支付违约金,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李世彬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向李某某提供借款,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原、被告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被告李世彬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利息及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2‰计算,自2013年2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3年8月5起按每日每万元3元支付违约金,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李世彬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翟聪慧
书记员:杨静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