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娒,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女,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某娒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项某娒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娒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某娒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项某娒负担。
审 判 长 吕彦君 代理审判员 李 坤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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