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蓝调歌厅。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水岸花园2号楼2楼。
代表人邓六华,经营业主。
原告音集协因与被告通山县蓝调歌厅侵犯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被告通山县蓝调歌厅经营场所已关停为由,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夏昌筠 审判员 王凯群
书记员: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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