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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立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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