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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霍立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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