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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镱子蓬与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镱子蓬,鹤岗市。
法定代理人:张敏杰,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铁军,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何艳玲,职务园长。
委托代理人:仇立鹤,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
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该单位职工。

原告韩镱子蓬与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镱子蓬法定代理人张敏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铁军、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委托代理人关玉春、仇立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镱子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赔偿医疗费37,500.56元;二、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50.00元(50元/日×17日);三、赔偿营养费3,000.00元(50元/日×60日);四、赔偿残疾赔偿金96,812.00元(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203.00元/年×20年×20%);五、赔偿护理费9,000.00元(3,000.00元/月×3个月);六、赔偿交通费239.00元;七、赔偿鉴定费2,181.00元(鉴定费2,100.00元+鉴定拍片费81.00元);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以上八项合计154,582.56元。要求第一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对原告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组织孩子到新一二公里处的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隶属的佳宝某儿童乐园参加运动会,原告韩镱子蓬在玩电动转盘时被转盘地盘绊倒,将胳膊摔伤。原告韩镱子蓬的外婆和幼某某园长将原告韩镱子蓬送到鹤岗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鹤岗市人民医院将原告韩镱子蓬转院到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右肘部尺神经损伤、右侧正中神经损伤,住院治疗8天。因为第一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转盘底盘突出地面5厘米左右,且转盘还是有棱角的,不是圆的,电动转盘应当是插电的,但是当时没有插电,而且电动转盘下面是用蓝色和黄色的东西包着,与所铺地面的颜色基本一样,孩子分辨不出来是高出来的台阶,所以会导致孩子绊倒摔伤,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组织儿童去第一被告处开运动会进行校外活动,幼某某组织孩子参加活动时说可以由一名家长免费陪同,开完运动会可以让孩子在游乐园免费玩一天,孩子参加表演时老师领着去换衣服,表演完,老师没说让家长看管自己的孩子,且表演时幼某某让家长站在两边,家长不知道孩子是否还有节目,所以就听幼某某安排站两边等候。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幼某某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某某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受伤时间是在幼某某组织活动期间,因此第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原告受伤时,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问题,均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组织学生举行运动会,因为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运动会中幼某某要求有监护人陪同,原告韩懿子蓬的姥姥姥爷均陪同原告参加活动,但是事发当时原告姥姥姥爷均未陪同在孩子身边,监护人在陪同参加的过程中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在活动中受伤应付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组织学生到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隶属的佳宝某儿童乐园举行运动会,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隶属的佳宝某儿童乐园未对儿童进行安全监督、提示风险,且在本院要求其出具证据证明其游乐园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及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时,未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该次事故4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某某、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坏害的,幼某某、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组织学生举行运动会,因为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运动会中幼某某要求有监护人陪同,但对表演完节目的儿童与跟来的家长之间的交接及儿童乐于玩耍天性,没有尽审慎的教育管理义务,也与原告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故幼某某在原告韩懿子蓬受伤的事件中应当承担1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一、赔偿医疗费37,500.56元,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票据,本院支持原告住院费37,261.38元;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50.00元(50元/日×17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营养费3,000.00元(50元/日×60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残疾赔偿金96,812.00元(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203.00元/年×20年×20%),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护理费9,000.00元(3,000.00元/月×3个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交通费239.00元,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票据,本院支持原告交通费112.50元;七、鉴定费2,181.00元,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因原告韩懿子蓬年龄较小,所受伤害经鉴定为8及伤残,对其伤害较大,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八项合计154,216.88元。原告自行承担本次事故的50%的责任。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故154,216.88元×40%=61,686.75元,因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自认原告受伤时间在保险期间,受伤经过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50,000.00元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11,686.75元由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即154,216.88元×10%=15,421.6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韩懿子蓬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686.7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韩懿子蓬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
三、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韩懿子蓬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421.6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42元,减半收取1,692.17元,原告韩懿子蓬承担846.09元,被告迪乐维尼娱乐有限公司承担676.87元,被告鹤岗市工农区超级宝某幼某某承担16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福

书记员: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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