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美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
委托代理人韩美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美光诉被告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美光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美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美光负担。
审判员 姚志强
书记员:高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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