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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新春、韩某某、韩发春、韩甦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康建中,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新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韩某某,男,194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鲁敏,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发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韩甦,女,1927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新春、韩某某、韩发春、韩甦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曹利伟

书记员: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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