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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姜某明诉被告鹤岗市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姜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杰,男,职务经理。
原告韩某、姜某明诉被告鹤岗市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姜某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某、姜某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13.74元,减半收取2,406.87元,由原告韩某、姜某明负担。

审判员  王乐地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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