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临漳县建筑公司
张世美(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文凯(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关某廷
王某某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建筑公司。地址:临漳县建安路西段。
负责人刘福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美,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滏西南大街291号。
负责人何继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凯,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临漳县建筑公司、邯郸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某廷、王某某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交纳44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交纳44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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