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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抚远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男,成年。
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抚远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抚远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庞鑫宇

书记员: 张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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