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虎林市金吉祥宾馆员工,住虎林市虎林镇。
被告:虎林市永信水汇水疗会馆,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
经营者姓名:葛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永信水汇水疗会馆经营者,住虎林市虎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虎林市永信水汇水疗会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原忠
书记员:苏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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