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职工,住铁力市双丰镇育林社区。
法定代理人:刘忠昌(原告之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铁力市双丰镇育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明,双丰林业局法律顾问。
被告: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法定代表人:孙丽辉,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高,双丰林业局法律顾问。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罗春洁 审判员 苏兆辉 审判员 纪谦敏
书记员:冯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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