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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田某、侯某某、张某某、张九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田某
侯某某
张某某
张九江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侯某某(曾用名侯建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
被告张九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田某、侯某某、张某某、张九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判决员杨立鑫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云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侯某某、张某某、张九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在迁安市承包工程中与我站签订租赁建筑用设备合同。
履行合同后,省四建六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别给田某、侯建立、张九江、张某某等四人分别负责完成各自所包的工程,租赁费用各自负担。
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省四建六分公司和四被告与我协商,所应付的租赁费进行结算,并分别写出欠据。
此据执行租赁合同条款,并不受时效限制。
其田娃出具欠75000元,侯建立出具欠60000元,张九江出具欠25000元,张某某出具欠6000元等欠据。
现已几年时间,四被告无还款的表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某给付欠款人民币75000元,被告侯建立给付欠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张九江给付欠款25000元,被告张某某给付欠款人民币6000元。
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给付滞纳金。
各被告均无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各被告租赁原告钢模板等工程物资,所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各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
依据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租赁费欠款条,确认被告侯某某欠租赁费金额60000元,被告张九江欠租赁费金额25000元、被告张某某欠租赁费金额6000元。
因双方未对上述欠款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
原告要求各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诉讼,不为法律所禁止,本院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侯建立)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张九江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人民币25000元;
三、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650元,被告张九江负担22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予交上诉费1790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各被告租赁原告钢模板等工程物资,所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各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
依据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租赁费欠款条,确认被告侯某某欠租赁费金额60000元,被告张九江欠租赁费金额25000元、被告张某某欠租赁费金额6000元。
因双方未对上述欠款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
原告要求各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诉讼,不为法律所禁止,本院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侯建立)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张九江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人民币25000元;
三、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650元,被告张九江负担22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25元。

审判长:杨立鑫

书记员:郑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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