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韩彬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顺平县神南乡。
委托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彬,男,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寒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韩彬向原告韩某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韩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韩彬向原告韩某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韩彬负担。
审判长:王健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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