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于洪某、高某某、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丽
书记员: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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