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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晓彦
审判员:闫恒新
审判员:钟春燕

书记员:马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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