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新起街。
委托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厚权,公司人力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韩某诉被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韩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 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
书记员:韩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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