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法定代表人:郑玉森,职务,段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海波、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计7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祖惠
审判员 王安华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王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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