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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海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法定代表人:郑玉森,职务,段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海波、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计7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祖惠
审判员  王安华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王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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