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迟卫军,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赵某玉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银山 审 判 员 于长春 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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