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保卫
赵某某
靳某某
韩吉河
杜全明(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唐晓青(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李庶峰(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原告:靳保卫,农民。
原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靳某某,农民。
原告:韩吉河,农民。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全明,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唐晓青,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庶峰,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保卫、赵某某、靳某某、韩吉河与被告靳某某、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保卫、赵某某、靳某某、韩吉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保卫、赵某某、靳某某、韩吉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靳保卫、赵某某、靳某某、韩吉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保卫、赵某某、靳某某、韩吉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靳保卫、赵某某、靳某某、韩吉河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贺红英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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